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T790M突变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
评价YZJ-0318马来酸盐片安全耐受、药动学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具有EGFR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患者,且有经血液/肿瘤组织确认的T790M阳性突变; 4 按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标准,体能状态是0-1,并且在之前的2周内体能没有恶化,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不适合手术或放疗、常规治疗失败,经I代和/或II代EGFR-TKI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患者; 6 必须至少有一处肺部未经放疗的可测量病灶,且基线时MRI 或CT测量的最长径≥10 mm,且可被准确重复测量; 1 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服用过其他正在临床试验的药物; 2 在试验首次给药前8天或者药物半衰期的5倍时间之内(两者中按时间较长的计算)服用过EGFR TKI。如由于时间安排或药代动力学特性,此EGFR TKI的清除时间不能达到,可根据已知的药物相关副反应恢复时间提出一个替代的清除时间,须由研究者和申办方同意; 3 在试验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既往治疗方案包括任何细胞毒性的化疗或其他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抗癌药物; 4 在试验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有重大的外科手术(放置血管留置针除外)或严重的外伤,或者在试验期间预期需要重大外科手术; 5 在试验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局部小面积姑息放疗(对于需要接受多于30%骨髓放疗的受试患者,该放疗必须在首次给药前4 周前完成); 6 具有脊髓压迫或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的患者,但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无症状、稳定或不需类固醇治疗者除外; 7 受试患者正在服用(或在试验首次给药至少1周前不能够停用)任何已知抑制或诱导CYP3A4活性的药物或中药,详见附录13.3; 8 对YZJ-0318马来酸盐及其结构类似物或其药用辅料(不论有没有活性)有过敏史者; 9 曾经接受过III代EGFR TKI治疗(包括AZD9291等)或者经血浆药物筛查出含有AZD9291的受试者; 10 在开始本试验时存在由于之前治疗引起的没有缓解的大于CTCAE 1级的不良事件,其中不包括脱发症; 11 以下任何心脏疾病标准:QT间期(QTcF)值>470 ms;(经Fridericia公式计算校正后);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异常,静息心电图传导和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心脏传导阻滞,及II 度心脏传导阻滞;任何增加QT间期延长和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50%; 12 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骨髓储备不足或器官功能不健全: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如果没有可证实的肝转移,ALT或AST>2.5×ULN;如果有并发肝转移,ALT或AST>5×ULN;如果没有可证实的肝转移,总胆红素>1.5×ULN,如果有肝转移或Gilbert综合征,总胆红素>3×ULN;同时有肌酐清除率<50 mL/min(测量或用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估算)和肌酐>1.5×ULN。仅当肌酐>1.5×ULN时确认肌酐清除率; 13 经过治疗仍有难以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HbA1C>7.0%); 14 存在间质性肺病、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的既往病史,或者任何临床活性期间质性肺病证据; 15 研究者的判断,存在重度或未得到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出血体质或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仍在活跃期; 16 受试患者有支持治疗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不能吞咽配方药,或有过肠切除手术使得不能吸收足够的研究药物; 17 有严重的医学上或精神病学上的疾病使得受试患者不能很好的依从或耐受试验中的治疗; 18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患者可能对试验步骤、试验限制和要求依从性较差; 19 凡有参与计划和执行试验的员工(适用于申办方员工或在试验中心工作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