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I期、开放、SPH1188-11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疗效初步探索研究方案 1 年龄18-70周岁,男女均可。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临床分期为ⅢB或Ⅳ期,曾接受过第一代EGFR-TKI和/或化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第一代EGFR-TKI包括但不限于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等);无论EGFR状态,且不能接受根治手术或放疗。 3 按照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版本1.1,患者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4 预期生存3个月以上。 5 ECOG-PS评分为0-1分。 6 育龄女性必须在试验用药开始前7天内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在试验期间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研究药物终止后3个月。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采取避孕措施直至研究药物终止后3个月。 7 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 在开始试验用药前7天内或5个半衰期(取其长者)内使用EGFR-TKI(包括但不限于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等)。 2 既往使用过2代或3代EGFR-TKI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阿法替尼、奥希替尼等)。 3 在开始试验用药前4周内使用过细胞毒化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 4 在开始试验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除外血管支架植入术)。 5 在开始试验用药前4周内接受放疗。 6 在开始试验用药前7天内使用CYP3A4的强抑制剂和/或强诱导剂和/或CYP2D6强抑制剂。开始试验用药后无法停用CYP3A4的强抑制剂和/或强诱导剂和/或CYP2D6强抑制剂。 7 在试验用药开始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肝转移或Gilbert’s综合征时总胆红素>3×ULN),ALT>2.5×ULN,AST>2.5×ULN (肝转移时ALT或/和AST>5×ULN); -肾功能:血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仅在血肌酐>1.5×ULN时计算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 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8 根据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反应事件评价标准(NCI-CTCAE 4.03)有2级及2级以上慢性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既往铂类为基础的化疗导致的神经毒性)未痊愈者。 9 脊髓压迫或脑转移,除外无症状的患者或稳定的4周内无须使用激素治疗的患者。 10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脏、肾脏或代谢性疾病)的证据。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活动性感染性疾病包括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DNA检测>检测下限,或丙肝抗体阳性,或HIV抗体阳性。 11 心脏标准:QTc>480msec。存在可导致QTc延长或心律失常的因素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的家族史,其他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存在任何不稳定的心血管疾病(包括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达Ⅲ或Ⅳ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一年内心肌梗塞病史、四级高血压)。LVEF<50%。 12 既往患间质性肺病、药物诱导的间质性疾病、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具临床证据的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13 存在特发性肺纤维化。 14 有显著的胃肠道异常,以腹泻为特征。 15 存在吞咽困难或影响药物吸收的消化道疾病或存在其它不能口服药物的障碍或疾患。 16 一年内有角膜炎、溃疡性角膜炎、严重干眼症等显著的眼科疾病史。 17 在五年内患有任何其它恶性肿瘤(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或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除外)。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9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该产品的任一赋形剂过敏。 20 在开始试验用药前4周内参加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21 同时接受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22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3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